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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桂华与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华,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377号原告刘桂华。委托代理人马卫菊。委托代理人沈杰伟,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寺路20号。法定代表人高建林,院长。委托代理人翟高峰。委托代理人谢阳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华与被告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桂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继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