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田某某,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被告郝某某,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田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汶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