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晋州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晓冲石家庄丰燕衣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晓冲,石家庄丰燕衣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晓冲,被执行人石家庄丰燕衣帽有限公司,晋州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晓冲、石家庄丰燕衣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晋州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申请执行人晋州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因,导致该判决重复申请执行,现书面申请撤回该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故终结本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赵永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