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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滑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294号原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柳禾明,陕西省XX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滑某某。委托代理人林彩萍,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滑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杨平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