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滑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294号原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柳禾明,陕西省XX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滑某某。委托代理人林彩萍,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滑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杨平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