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与卓思来、何丽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8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周志良。委托代理人:严宗杰。被执行人:卓思来。被执行人:何丽平。被执行人:卓辉岳。被执行人:郑爱菲。被执行人:郑德灵。被执行人:周三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卓思来、何丽平、卓辉岳、郑爱菲、郑德灵、周三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卓思来、何丽平、卓辉岳、郑爱菲、郑德灵、周三玉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支付贷款本金49004.54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9004.54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125%加收罚息5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60元、执行费635元,但被执行人卓思来、何丽平、卓辉岳、郑爱菲、郑德灵、周三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卓思来、何丽平、卓辉岳、郑爱菲、郑德灵、周三玉的银行存款508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08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永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