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民申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沃立明与徐薛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薛峰,沃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申字第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徐薛峰。委托代理人:王焕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沃立明。再审申请人徐薛峰因与被申请人沃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徐薛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徐薛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薛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金米审 判 员 吴波杰审 判 员 杜海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