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雷建君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君,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116号原告雷建君,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0039.委托代理人马运峰,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K3038882-2。负责人刘桂泉,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魏端锋。委托代理人王磊。原告雷建君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建君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建君负担。审 判 长 王 璋代理审判员 刘新湖人民陪审员 黄以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