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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范玉刚与山东盟诚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来得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60号原告范玉刚。委托代理人周茂伦,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莹,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盟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彦,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超,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来得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茂连,执行董事。被告田茂连。委托代理人徐彦,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超,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茜珠。原告范玉刚因与被告山东盟诚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来得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田茂连、被告王茜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范玉刚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盟诚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来得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田茂连、被告王茜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玉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刚撤回对被告山东盟诚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来得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田茂连、被告王茜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900元,由原告范玉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梅代理审判员  盛新国代理审判员  温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润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