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认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程田根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田根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认字第6号申请人:程田根,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陈敏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雅红,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程田根因本院公告拍卖“新康海17”轮,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程田根的债权登记申请。经对申请人程田根提供的本院(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程田根申请登记的船员工资33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元债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予以确认;二、申请人程田根申请登记的船员工资33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债权对“新康海17”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