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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088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区新街南首房地产商住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朱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建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8号1幢502室。法定代表人仲伟。申请人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安开商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054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暂缓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通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暂缓执行,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万流兵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晓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