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特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戴圣双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戴圣双,蔡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特字第5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邓逢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芙芳,浙江万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庆前。被申请人戴圣双。被申请人蔡爱玲。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申请人戴圣双、蔡爱玲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方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