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民一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方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825号原告方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以与被告覃某自行协商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覃永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关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