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方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825号原告方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以与被告覃某自行协商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覃永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关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