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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杰与被告赵士立租赁合同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杰,赵士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554号原告李明杰,男,汉族,1974年生,住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被告赵士立,男,汉族,1965年出生,现住商水县黄寨镇赵营村。原告李明杰与被告赵士立租赁合同任纠纷,原告李明杰于2015年8月6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调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李明杰审判员  高必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