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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发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桂宏与吴春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宏,吴春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发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吴桂宏,居民。委托代理人崔晓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胜,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巧英,居民。委托代理人朱纪陈,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桂宏与被告吴春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以家庭内部矛盾考虑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吴桂宏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吴桂宏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练永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