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116号原告刘某甲,男。原告刘某乙,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刘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刘某甲、刘某乙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负担。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