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通榆县金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吕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金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吕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430号原告:通榆县金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吕维本院在审理通榆县金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榆县金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