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孔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901号原告孔某某。被告肖甲。原告孔某某诉被告肖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顾佳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被告肖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8月相识,1998年3月10日登记结婚,1998年11月1日生育儿子肖乙。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近年来,被告脾气越来越暴躁,常无故与原告发生冲突。2015年8月起,原告与儿子在外租房居住,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肖甲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结婚十多年来,被告非常珍惜这个家庭,也尽到了做丈夫、父亲的责任。被告在处理家庭矛盾的时候,有时确实方法欠妥,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愿意改正,也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与原告沟通、交流,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3月10日登记结婚,1998年11月1日生育儿子肖乙。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度尚可。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摩擦,致夫妻感情有些不睦。2015年7月31日,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关系也一度尚可。婚姻生活中,因日常琐事产生纠纷在所难免,双方应当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多沟通、多交流。被告自认在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方法上有一定的欠妥之处,现其诚心表示改过,也愿意与原告进行沟通、交流,原告亦应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坚持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今后,只要双方互相关心,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交流,遇事多商量,相信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孔某某要求与被告肖甲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顾 佳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怡林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