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章壮禄与被告程跃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壮禄,程跃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章壮禄,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万山,南京市溧水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跃强,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裕斌,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壮禄与被告程跃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壮禄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壮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壮禄负担。代理审判员 逯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