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3383号原告宫某某,女,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址北票市。被告王某,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国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 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