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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3383号原告宫某某,女,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址北票市。被告王某,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国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 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