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晓菲与高健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菲,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170号申请人王晓菲。被申请人高健。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薛民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高健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部。现因被申请人自愿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健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尚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