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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晓菲与高健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菲,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170号申请人王晓菲。被申请人高健。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薛民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高健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部。现因被申请人自愿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健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尚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