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开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开民初字第701号原告杨某甲。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被告离家出走。2014年4月,原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最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文书,提出撤诉申请。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育一女孩名杨某乙,××××年××月生育一子名杨某丙。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提交德州市公安局袁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实原告曾于2013年11月20日报案称其妻子王某与一江苏籍男子离家出走;提交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一份,以证实原告曾于2014年4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最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撤回起诉。对婚生子女,原告主张可暂时自行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结婚多年,但被告与他人离家出走的行为,对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影响较大;原告曾起诉至法院,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最终撤回起诉,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仍未能改善。故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愿暂时自行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可能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杨某乙、杨某丙由原告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东宝审判员 潘立原审判员 马 珂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文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