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张金泉与江苏君鑫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王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泉,江苏君鑫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王惠,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泉。被执行人江苏君鑫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胡集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惠。被执行人沈杰。关于张金泉申请执行江苏君鑫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王惠、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安商初字第00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金泉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5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君鑫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王惠、沈杰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君鑫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王惠、沈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泉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君鑫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王惠、沈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泉同意终结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