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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084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城关镇。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8日以荔检刑诉字(2015)第9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全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因琐事持匕首将邻居雷皖莉及其女儿丈夫刘晓勇刺伤。经鉴定,雷皖莉为轻伤一级,刘晓勇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及被告人供述等。并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持刀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持刀致二人受伤,应从重处罚。另外,案发后,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之前因琐事对邻居雷皖莉之丈夫不满,即酒后手持匕首到雷皖莉家找其丈夫寻衅时,在雷皖莉家门口遭到雷皖莉女婿刘晓勇质问时,便用刀子捅伤刘晓勇,这时雷皖莉闻声赶来,用箥箕上前护架时,又被被告人王某用匕首捅伤,后被告人王某被刘晓勇用洋镐打倒在地,其妻将其其送往医院。经鉴定,雷皖莉之伤为伤级一级。刘晓勇之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提取笔录。提取被告人王某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二)书证大荔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8月17日19时30分,大荔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接到陈海燕报警称,2014年8月17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事生非,将刘晓勇及其母亲雷皖莉在西库道新开巷和谐招待所门口捅伤。接报后,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监控手段,确定王某系本案嫌疑人。2014年9月25日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15年1月28日王某主动投案自首。2、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王某已对受害人刘晓勇、雷皖莉赔偿损失到位,并取得受害人刘晓勇、雷皖莉的谅解。(三)证人证言证人史建华证言。2014年8月17日下午19时许,他快走到和谐招待所门口时,看见有人在门口打架,到跟前才看清是王某和刘晓勇两人厮打在一起,便上前脱架,从中间将两人分开,刘晓勇用手中的小马扎朝他左胳膊上砸了一下,刘晓勇砸完就往和谐招待所跑,后王某从地上捡起小马扎,跑到招待所门口,用小马扎砸刘晓勇,当时刘晓勇手里拿了一把洋镐把站在商店门里,接着雷皖莉手里也拿了根什么东西砸王某,三人在一起乱砸了三、四下,他看见刘晓勇用洋镐把砸到王某的脸部了,当时王某就倒在地上,地上还有一把刀子,王某他妻子来了后将王某扶起来,他看见地上有一大滩血,后王某就被群众送到医院去了。(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晓勇陈述。2014年8月17日下午7时许,他在西库道新开巷和谐招待所对面,当时王某没穿上衣,满身酒气,手里拿着一把刀子跑过来,什么话也没说,便用左手掐着我脖子,他就对王某说:“你这是干什么?和你有没有啥仇?”王某说了一句话他没听清楚,便用刀子捅过来,他就往后躲,王某第一刀捅在他的左胳膊上,他双手把王某推开,弯腰检起自己坐的小马扎,我准备用小马扎打王某手里的刀,王某又扑过来用刀捅他,他往家里跑,王某还用在后面脚踹他,王某追到他家正门没进去,他从院子拿起一根样稿把,冲到门口,他丈母娘也在门外拿着簸箕,王某用小马扎砸他,他丈母娘用簸箕砸王某,王某用刀不停的捅他丈母娘,他用样稿把砸王某,砸了三四下,最后一下砸在王某面部,王某就倒在地上,后王某被人送到医院,听到有人喊他肠子都出来了,他一听突然身体软下来,躺在地上,他我妻子就打了120,之后的事情就记不清了。2、被害人雷皖莉陈述卷。2014年8月17日下午19时许,她在家听见她女婿在外面喊,后跑到她家商店时看见她女婿在商店紧挨着玻璃门旁边的柜台站着,期间她拿了一个簸箕,后在店内见到王某向她扑来,她便上前用手里的簸箕砸王某,王某勇刀子捅她,捅了几下,伤到她右肩部和左右腹部,她用簸箕也砸了王某几下,当时以为把王某砸到了,后来王某妻子就将王某扶起来,她发现自己被王某捅伤,周围群众把她扶到院子的沙发上,后来被送到医院。(五)被告人供述2014年8月17日晚19时许,他喝完酒后心里一直咽不下那口气,便趁着酒意回家拿了把水果刀去和谐招待所,到门口时,看见刘晓勇在和谐招待所对面挨着路沿坐着,他上前左手掐着刘晓勇脖子,刘晓勇问他这是干什么,说就没什么仇。他便用刀往刘晓勇肚子上捅,刘晓勇躲开了,刀子划伤刘晓勇的胳膊,等再次用刀捅刘晓勇时,刘晓勇用小马扎砸他反抗,他用刀往刘晓勇肚子上捅了三、四下,刘晓勇弯下腰往后躲,跑到和谐招待所里面,当他走到和谐招待所北边他家商店门口时,看见刘晓勇出来拿了洋镐把,他便用左手捡起地上的小马扎,右手拿刀,用小马扎砸刘晓勇,刘晓勇丈母娘雷皖莉扑上来用簸箕砸他,他一边用马扎砸刘晓勇,一边用右手往雷皖莉肚子上捅了三、四下,后被刘晓勇一洋镐把打在他鼻子上,当时被打倒在地,就失去知觉。(六)鉴定意见1、刘晓勇之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雷皖莉之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七)勘验、检查、辩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位于大荔县城关镇新开巷2号和谐招待所门口。2、辨认笔录及照片。王某辨认5号刀具为其作案刀具。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证明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酒后使用管制刀具伤害他人,使二人身体多处受到刀伤,行为比较恶劣,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系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悔罪表现,并参照社区矫正意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党树兴审 判 员  赵永义人民陪审员  左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