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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宁晓雪窝藏、包庇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XX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源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XX,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龙祥花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2日经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窝藏、包庇罪取保候审,2015年6月4日由我院取保候审。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XX窝藏、包庇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我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宁XX通过手机微信结识朱XX(已判刑)。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宁XX与朱XX相约在肇源县瑞丽宾馆见面,被告人宁XX问朱XX是做什么工作的,为什么总换手机号。朱XX向宁XX如实说明自己因为非法拉运原油正在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是公安机关要抓捕的逃犯,希望被告人宁XX帮助寻找藏身住所,从而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被告人宁XX知情后,先后为朱XX找过藏身所需的日租房,不用身份证登记也能入住的小旅馆,后来又用自己的身份证租下肇源县滨江国际1号楼2单元202室的月租房,作为朱XX的藏身之所。在公安机关对朱XX进行抓捕时,宁XX、朱XX躲在滨江国际1号楼2单元202室的月租房内拒绝为公安机关开门,后公安机关找来相关技术人员将防盗门锁打开,将二人抓获。朱XX在肇源县躲避公安机关抓捕期间,由被告人宁XX为其提供日常所需生活物品及两张手机卡。2014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肇源县滨江国际1号楼2单元202室将朱XX、宁XX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大庆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房屋租赁合同,无前科劣迹证明,户籍证明;证人朱XX、赵XX的证言;被告人宁XX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XX明知朱洪喜是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逃犯,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XX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宁XX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宁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翠柳代理审判员  姜思朋代理审判员  柳春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文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