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龙与被告李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龙,李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562号原告李海龙,男,汉族,华池县人。被告李保红,男,汉族,华池县人。原告李海龙与被告李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龙与被告李保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3日,被告称急用钱,从他处借款90500元,到期后他向被告索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现向法院起诉,请求由被告偿还他借款90500元,并负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质证、认证情况:1.原告李海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身份及出生日期;2.2014年6月13日李保红署名的“今借到李海龙现金玖万零五佰元”的借款1张,证实被告李保红借原告李海龙现金90500元的事实。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保红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我借他90500元,并给他打了欠条,因我现在经济紧张,现同意想办法归还。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左右,被告因事需用钱,向原告借款90500元,2014年6月13日被告李保红出具内容为“今借到李海龙现金玖万零五佰元”的欠条一张,约定过几天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李保红因事急需用钱向原告李海龙借款90500元,并写有欠条,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保红归还原告李海龙借款90500元。(限2015年9月15日前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保红承担1030元,退付原告李海龙10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延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德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