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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申请额日德木图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利钦,额日德木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51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委托代理人,陈占祥,男,汉族。被执行人伊利钦,男,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额日德木图,男,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乌证字第4号公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额日德木图在乌审旗科协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额日德木图在乌审旗科协的工资予以冻结每月2000元,从2015年9月份开始执行。二、以上扣留款项由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二局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