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执字2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金波与被执行人张国林抵顶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波,张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2061-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波,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国林,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州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国林所有的鲁FUY×××号东风小康面包车进行了评估,并委托山东国信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拍卖,第一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刘金波同意以评估价2万元接收该财产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国林所有的鲁FUY×××号东风小康面包车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刘金波,抵偿本案全部债务。二、申请执行人刘金波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财产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