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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民初字第0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振海与王东、张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02380号原告张振海。被告王东。被告张道君。原告张振海与被告王东、张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张道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振海诉称,2012年8月22日被告王东借用原告现金29万元,说好使用三个月就还清,并有王东丈夫张道君担保。结果虽经原告多次去要钱,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拖延未还。被告张道君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但是作为被告王东丈夫,依法负有连带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9万元,并承担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及违约金3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张道君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2日,被告王东向原告张振海借款29万元,并由被告王东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张振海现金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三个月还清。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还清,原承担违约金叁万元。注,经双方同意协商如不按期归还可向东海县人民法院诉讼。借款人:王东2012.8.22担保人:张道君”。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王东与被告张道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原告张振海催要,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东、张道君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有借款意向并已经实际交付借款,本院对其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因双方有明确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张道君应该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被告王东、张道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该承担举证不能和判决结果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东、张道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9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2年11月23日起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东、张道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950元,由二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二被告于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张振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井西华代理审判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雪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全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中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