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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冀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迈茨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冀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深圳迈茨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562号原告上海冀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施嘉恒、李恒康,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迈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罗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冀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冀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