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文秀、付合丰与付合计,第三人严红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秀,付合丰,付合计,严红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刘文秀,女,生于1972年7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付合丰,女,生于1993年4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春强,男。被告:付合计,男,40岁,汉族,住邓州市。第三人:严红星,男,46岁,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秀、付合丰诉被告付合计,第三人严红星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秀、付合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秀、付合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秀、付合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文秀、付合丰承担。审 判 长 程富君代理审判员 周 克人民陪审员 杨 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