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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工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肖卫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相识,××××年××月××日到青龙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愿意支付抚养费用支付到孩子满18周岁,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务纠纷。被告辩称,原告所说被告对原告没有感情不属实,被告对原告的感情是相当深的,对原告一点别的心也没有。原、被告是自己搞的,双方同意后才结的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到青龙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某甲。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达5年之久,且婚后生育长子张某甲,应建立了相当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程度,双方互谅互让,是有和好可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召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