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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1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1,王×2,肖×,王x3,王x4,王x5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32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1,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2,男,1943年2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女,1947年2月19日出生。一审第三人:王x3,男,汉族,1966年6月21日出生,农民。一审第三人:王x4,男,汉族,1969年6月2日出生,农民。一审第三人:王x5,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王×1因与被申请人王×2、肖×及一审第三人王x3、王x4、王x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5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994年签订的分居字据分给申请人2间房屋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一、二审法院采用推理的方法认定申请人已经将该两间房卖给第三人王x5是错误的。一、二审法院认定800元是购房价款是错误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1994年3月9日各方签订的《立分居字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的协议。王×1主张收到的800元系租房款,没有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是正确的。根据《立分居字据》的约定、王×1搬离房屋及收取款项的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王×1搬离房屋时已经收到2800元,此后王×1不再享有房屋的相关权益,并无不当。综上,王×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苏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