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中民四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杜兴金与严国良、广德县开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兴金,严国良,广德县开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中民四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兴金,男,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许翔,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国良,男。委托代理人:王全璋,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德县开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杜兴金与被上诉人严国良、原审被告广德县开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被上诉人严国良于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严国良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陈月银审判员 魏牟莉审判员 包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艳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