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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书福与周坤贵,谢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福,周坤贵,谢小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082号原告王书福,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代福,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坤贵,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谢小琼,女,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福诉被告周坤贵、谢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福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书福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王书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鄢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志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