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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刑二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谭小俐犯贷款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小俐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刑二终字第8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小俐,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05年8月17日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桂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4年7月1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谭渺,1958年出生,系谭小俐的侄儿。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小俐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5)桂阳法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谭小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对被告人谭小俐的犯罪所得八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小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23日至7月23日,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阅卷。同年8月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谭小俐及其辩护人谭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时间为48天。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楚,需要进一步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阳法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湘审 判 员  刘继根代理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虹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