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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陆永庆与梁锡林、麦妹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永庆,梁锡林,麦妹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陆永庆,男,汉族,1967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梁锡林,男,汉族,l943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麦妹心,女,汉族,1944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陆永庆与被执行人梁锡林、麦妹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79119.29元(扣除已还款项)。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车管、银行等单位或部门调查,因另一案件,于2015年5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麦妹心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一路一号二座504的房产(权利证号为0410037688,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15年5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麦妹心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新城区五小区6的车库(无权利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扣划了被执行人麦妹心的存款99395.16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核实,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实际下欠申请执行人67532元,本案执行费已在上一案件中全额收取。在本院将上述存款中的28781.84元(余款付给另案申请执行人陈志宁、陈玉萍)付给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尚欠申请执行人67532元-28781.84元=38750.16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理被执行人的房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耀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