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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旭林、田丹等与孙仰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林,田丹,孙仰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张旭林。委托代理人:吴奕(同是原告田丹的委托代理人),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原告:田丹。被告:孙仰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林、田丹诉被告孙仰德物权保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林、田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6元,减半收取315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春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