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旭林、田丹等与孙仰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林,田丹,孙仰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张旭林。委托代理人:吴奕(同是原告田丹的委托代理人),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原告:田丹。被告:孙仰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林、田丹诉被告孙仰德物权保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林、田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6元,减半收取315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春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