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樊新民与灵宝市阳平镇郎寨村民委员会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樊新民。被执行人灵宝市阳平镇郎寨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2)灵民一执字第184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灵宝市阳平镇郎寨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灵宝市阳平镇郎寨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