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前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李思宏、李广珍、深圳市暹泰饮食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某某,深圳市暹某饮食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欧某某,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执行人深圳市暹某饮食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深圳市暹某饮食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三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01542.28元(为人民币,下同)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11402元。由于三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原告遂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前海法院执行实施团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款116342.71元已付至本院账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由于本案在审理阶段,申请执行人中国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诉讼保全,本院已作出(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查封包括被告李某某房产、被告深圳市暹某饮食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在本执行案已履行完毕情况下,上述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西路振业翠某花园一期X区X栋房产的保全措施。二、解除本院以(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暹某饮食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福强支行4000029609200038885账户的冻结措施(应冻结金额404053.3元)。本裁定送达之后立��执行。审判长 吕豫军审判员 郭 成审判员 聂海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