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张某某,男,193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注汝州市。被告张某甲,女,49岁,汉族,住汝州市蟒川镇陈家,系原告之女。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俊杰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