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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张某某,男,193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注汝州市。被告张某甲,女,49岁,汉族,住汝州市蟒川镇陈家,系原告之女。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俊杰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