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艳梅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宽行初字第81号原告徐艳梅,居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287号。法定代表人秦福义,厅长。委托代理人徐越,976年3月23日,居民身份证号码×××,该单位法规处副处长,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梅诉被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撤销一案中,因原告徐艳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景波审 判 员 李红岩人民陪审员 由家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