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昇文进与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昇文进,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绿行初字第44号原告昇文进,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所: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昇文进与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诉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昇文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昇文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昇文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震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