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6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窦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347号原告窦某。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