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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亚生犯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258号罪犯陈亚生,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连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亚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坐落于漳州市芗城区大同新村B幢604室房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陈亚生退还韩春和人民币340000元系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亚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林礼汀、吴福钒,闽西监狱民警谢德灿、罗静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亚生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亚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一月至二〇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二〇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检察意见:罪犯陈亚生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检察机关无异议,请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本院认为,罪犯陈亚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亚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戴景彤审判员黄美华审判员李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陈晓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