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世和与被执行人蔡水兵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世和,蔡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521号申请执行人:蔡世和被执行人:蔡水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蔡水兵、蔡国平、蔡华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水兵、蔡国平、蔡华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水兵、蔡国平、蔡华兵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水兵在银行存款68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胤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