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72号原告:李某,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董敏琪。被告:胡某,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绍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