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曼与被告韩淑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曼,韩淑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民初字第931号原告徐曼,身份号码×××,女,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护士,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韩淑娟,身份号码×××,女,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徐曼与被告韩淑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明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淑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份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手机丢失,后通过手机定位找到拾得手机的被告,但被告拒不返还拾得的手机。后原告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仍拒不返还。现要求被告将原告的手机返还,如不能返还原手机,要求被告按价赔偿;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将原告的手机返还。被告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原告在苹果官网上购买苹果6手机一部(iPhone664GB金色),于2015年4月份将手机丢失。后通过手机定位功能,查找到手机在被告处,但被告拒不返还。后原告报警,被告在公安局询问笔录中称:2015年5月末,被告经营的法曼儿内衣商店有一位自称学生的女性顾客,对被告说要买一件内衣,但是如果买内衣自己就没有钱了,后问被告是否有手机,她有一部苹果6手机,两千元就卖,被告问为什么这么便宜,她说因其没有生活费,被告当场试用后购买该部手机。以上事实有肇源县公安局社区警务六队询问笔录一份、苹果发货单一份证实。本院认为,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的所有权归于失主。本案中,手机作为原告的遗失物,原告没有丧失该手机的所有权,拾得手机的案外人对该手机的占有是无权占有,被告虽从案外人处以两千元的价格购买,但因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被告应将该手机返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将原告徐曼的手机(iPhone664GB金色)返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明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