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岱执民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西信用社与舟山远衡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西信用社,舟山远衡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丰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何家祥,戴国平,郑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204-2号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西信用社,住所地。负责人:庄盛波,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戎晓冬,系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部经理。被执行人舟山远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岱西镇仇江门。法定代表人:戴国平,该××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岱西镇仇江门。法定代表人:郑荣跃,该××经理。被执行人浙江丰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海区。法定代表人:朱国维,该××经理。被执行人何家祥。被执行人戴国平。被执行人郑志龙。申请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舟山远衡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丰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何家祥、戴国平、郑志龙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舟岱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案经本院执行,己将被执行人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郑志龙,戴国平所有的房屋分别予以査封,但房屋均被扺押,难以处置,被执行人舟山远衡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丰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何家祥、无房产登记信息,上述各被执行人也无银行存款,申请人也未提供可执行的合适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岱执民字第2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亚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