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院长、分管院长或庭长)审核:(庭长或审判长)复核:(合议庭成员)拟稿:(案件承办人):校对打印:(书记员)发往单位:印刷份数:4份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888号原告: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