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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院长、分管院长或庭长)审核:(庭长或审判长)复核:(合议庭成员)拟稿:(案件承办人):校对打印:(书记员)发往单位:印刷份数:4份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888号原告: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