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4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晶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426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郑家纯,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晶。申请人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30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清偿拖欠租金20665元及延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5月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3204为基数,自5月2日起计算,6月迟延支付租金违约金以17641为基数,自6月2日起计算,上述违约金均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计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总额加上迟延支付3月、4月租金及5月部分租金的违约金共6615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占有使用费74496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6700元;本案仲裁费9149元,由申请人承担3105元,被申请人承担6044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仲裁委员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因张晶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广州集贤庄新世界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2011.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张晶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3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且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张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42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